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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应积极将上述政策对考生进行宣传,并督促考生按规定及时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 七、投档与录取 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高考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已确认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并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参与投档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上签名确认的高校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使用“其他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试点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拔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对被南京师范大学等6所省属改革试点高校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具有特殊才能、突出成绩或创新潜质等特别优秀的少数考生,经过有关高校专家委员会测评,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按照其所属科类,在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下10分(含)范围内,择优录取。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时,需提供考生“特别优秀”的材料和高校专家委员会测评书面结论。 3.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南京师范大学等6所省属改革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3%。 八、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是高校人才选拔的重大变革。各试点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多样化选拔录取模式,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管理举措、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
[发布者:yez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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