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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招生办)等76所试点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招生办)、东南大学(招生办)、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招生办)、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江南大学(招生办)、苏州大学共10所)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 根据江苏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从2012年起,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6所省属高校可在江苏省内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将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高校自身的综合评价体系,在特殊人才选拔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推荐录取和破格录取上有所突破。 二、高校公布自主选拔录取简章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本校2012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标准、录取要求、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简章及方案报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江苏省高考模式的要求,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对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三、考生报名 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申请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在校内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生本人向试点高校提供其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同时,申请考生应提交个人自荐报告,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发布者:yez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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