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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包括通过高等自学考试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获得本科毕业文凭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其中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①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③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教学[2003]3号>)的规定。(具体标准请在报名前向上海光机所人事教育处事先咨询,解释权归上海光机所人事教育处) 5、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复试时提交): ① 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们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②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6、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 7、考生无须开具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原所在单位或委培、定向及服务合同单位产生的纠纷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8、本所接收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院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接收程序见网页信息(http://www.siom.ac.cn/student/index.asp)。 9、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委托培养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学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具体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见《上海光机所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http://www.siom.ac.cn/info_www/news/detailnewschi.asp?infono=9153)。 三、报名日期 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日期为准,一般为10月中下旬。 四、报名手续 以当年国家公布的报名程序为准,网上报名按照教育部和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具体要求进行。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日期为准 3。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见上海光机所硕士招生专业目录)。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且均为笔试。 政治、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4。初试地点:考生应在考生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确定)。 5。复试时间另行通知,复试参照《上海光机所招收研究生复试办法》进行。 (http://www.siom.ac.cn/info_www/news/detailnewschi.asp?infono=9154) 6。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在复试时加试二门本科主干课程(与考试科目不同)。 六、体格检查 体检时间安排在复试时间段内进行。 身体健康状况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教学[2003]3号>)的规定。(具体标准请在报名前向上海光机所人事教育处事先咨询,解释权归上海光机所人事教育处) 七、录取 根据考生复试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缴清培养费。 录取考生携《录取通知书》、《上海光机所硕士新生报到须知》和《中科大新生报到须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前往中科大指定地点报到(第一年在中科大代培)。 调剂、录取政策以教育部当年有关文件为准。 八、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九、待遇和就业分配 学习期间按规定发给助学金和奖学金。研究生毕业后,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委托单位。非定向硕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双向选择”落实其毕业后去向。 十、其他 1、所有学科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录取考生在复试通过后可双向选择确定硕博连读;录取考生在完成一年基础课学习后,可申请硕博连读,具体规定参看《上海光机所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管理规定》; 3、对于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凡报考我所而未能录取者,我所将尽力给予协助向其他相关专业校所推荐、调剂。 4、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5、本简章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新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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