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评价网 > 科教新闻 > 正文
江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教师流动不设具体年限
作者:戚庆燕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0-09-30 13:58

29日下午,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24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的决定,批准了《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本次会议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江苏省审计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有关工作机构将根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对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江苏教师将定期流动”的话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起初大家的讨论焦点在于“要不要流动”,后来相关立法听证稿规定“教师满六年一流动”,经过一番争议,提交5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中,该规定改成了“满一定年限”应当流动。然而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以及“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均被删除,只规定要建立教师、校长合理流动制度,但不再对具体年限作规定,理由是“现实情况比较复杂,规定过于明确和具体反而不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法规仅做原则性规定比较适宜”。

  “不规定教师、校长流动的具体年限,法规就不好实施,容易导致好看不中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认为,作为省级法规,就应当规定明确、可操作,不要一遇到不同看法,就将条款的规定原则化、笼统化。如果不在法规中明确流动的具体年限,那就应该授权省教育行政部门,让他们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分享到:
[发布者:dongdong]
  相关阅读:  ·男子车上伸“咸猪手”被拘 女子作证竟被母亲骂哭  ·80后闪婚闪离日渐增多 父母插手干涉成诱因(图)  ·邵阳副县长因沉船事故免职 家属公布遇难11人名单  ·舟曲学生受基金会承诺捐助4年 款项1年即停  ·幼师工资不如保姆难留人 公办民办月收入差四千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