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因外语成绩引发学生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孙女士是江南大学文学院教师,2000年考入苏州大学师从杨海明教授攻读中国古代文学博士学位。她诉称根据苏州大学的规定,授予博士学位应当有两个条件,其一要求小语种的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大学四级考试并达到65分,其二要求必须在指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或一部专著)。原告读书期间先后发表了42万字的《清真集校注》和15万字的《苏辙散文选集》两本专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2001年6月,原告通过了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数为61.5分。为此,原告于2003年1月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部申请要求降低外语成绩标准或根据原告科研方面的突出成绩破格授予博士学位。2003年6月,在修完博士研究生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及论文答辩后,原告经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决定被苏州大学授予文学博士学位。并且,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苏州大学2003年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2003年6月26日原告被通知参加了苏州大学2003届研究生学位授予仪式。但是,此后学校以种种理由不向原告颁发文学博士学位证书。
原告孙女士认为,研究生是培养综合能力的,外语只是一个工具,她在外语考核中已经及格,在专业上是合格的,为什么就不能拿到学位证?《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均没有关于外语成绩的内容和要求。苏州大学拒不颁发博士学位证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请求判令苏州大学立即颁发文学博士学位证书。
据悉,孙女士的诉讼引起不少人的关注,话题自然牵扯到当前对外语是不是过分强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