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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研究生教育走向公平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0-08-09 13:08
  •     核心提示: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研究生教育从恢复招生到逐步扩大招生,到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研究生招生大国。经过30年的努力,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能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已经形成了学科门类齐全,科研力量雄厚,导师队伍强大的培养体系。
    
    报考年龄:从35岁以下到可以不受限制
    
    1977年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联合发出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了12年的研究生招生制度正式恢复。当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是:自愿报名,单位推荐,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应届生报考年龄不超过30岁,在职人员报考年龄要在35岁以下。
    
    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把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既为有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打开了继续深造的大门,又保证了他们经过三年学习深造之后有健康的体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补充到高校教学第一线。为了保证研究生的招生生源,提高招收在职人员的比例,1984年教育部作出规定:对报考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7岁。这一新规定为更多的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解除了年龄限制。
    
    在后来的招生过程中,国家对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实行了特殊的政策,如为有利于在职人员报考,1987年招生规定:少数硕士生招生单位,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进行对大学本科毕业后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且在工作中确有成果的在职人员进行单独入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研究生招生要进一步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国家招收计划内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尽量从定向和委托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
    
    从2000年起,报考硕士研究生,国家计划内招生年龄要求规定为40岁以下,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人员年龄不限。报考博士研究生,国家计划内招生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年龄不限,给予了受教育者更多的深造机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终身教育理念。
    
    报考资格:从单位推荐单位同意到自行报考
    
    1977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中,提出的研究生的招生办法是:考生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不但要参加文化考试,更重要的是要有单位推荐。依据单位的推荐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计划经济体制占居主体地位的年代,一切以计划为主,单位推荐也显得尤为重要。考生为争到一纸单位推荐函,也是用尽浑身解数。
    
    2002年,教育部对研究生入学考试政策的调整步伐加快,不再要求考生在报名时出具所在单位的介绍信,考生仅凭学生证、身份证即可报名,但是在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时仍需考生档案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并盖章。对此,许多考生担心报考之后、一旦没考上,单位领导会对其有“不务正业”、“不安心工作”的看法,所以顾虑重重。“单位证明”虽较“单位推荐”的要求有所放宽,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考生的报考积极性。
    
    从2004年起,需要“单位证明”才能报考研究生的情况得到彻底改变。除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且仍属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外,其他考生报考时不需出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这给广大在职考生报考研究生带来了福音,他们无需惊动单位领导,也无需担心万一考不上之后领导对自己的看法了。根据新的报名规定,考生报考研究生可在考取之后再考虑转档事宜。新规定使报考研究生完全成了备考者个人的选择,为在职考生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报考环境。
    
    学历要求:从仅限大学到高职高专可以报考
    
    1977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中,对招生对象的规定为:要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研究才能和专业特长;有专业特长和研究才能的在职人员不受学历限制,但需具有同等文化程度;成绩特别优良确实具有研究才能的高中生和大学生也可报考。当时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报考研究生。
    
    1981年,教育部对报考研究生资格作出新规定:专科应届生不能报考;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需由本人填写自学情况,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具有高校本科毕业生程度,才能报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形式多样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越来越多,研究生招生的学历规定逐步放宽。“高升专”层次的成人教育学生毕业后取得专科学历,工作两年或者两年以后可以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研究生。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也可以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高职高专学校近年来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大。从2007年开始,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的学生,经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实践,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也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目前,报考研究生的学历条件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获得了公平报考研究生的机会。
    
    身体条件:从必须健康到保护残疾考生权益
    
    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提出的研究生培养目标是:“身体健康,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技术和马列主义理论研究人才”。此后,招收研究生的体检标准都是按照1985年4月24日教育部、卫生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的。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沿用了近2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退出历史舞台。
    
    2003年9月2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将体检标准由统一指令性要求改为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对学生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放宽了对患有疾病或生理有缺陷者的录取要求,体检政策由刚性走向柔性,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考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现在,除一些专业因为特殊性质、特点而提出对考生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特殊要求外,我国研究生报考的身体条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放宽,招生体检标准由统一指令性要求改为招生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提出本单位要求,在确保招收合格考生的前提下,既增加了招生的透明度又可使考生结合自身实际规避报考风险。
    
    报考选择:从专业限制到专业选择逐步放宽
    
    1977年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对学生跨学科报考研究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此后,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步扩大,对学生跨专业报考研究生的限制虽有放宽,但对于部分专业和同等学力考生仍有限制,有的高校对跨专业报考医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明确说不,有的高校在招生简章中规定不招收跨专业考生、不允许同等学力考生跨专业报考。
    
    2002年,教育部对研究生入学考试政策作出调整,非医学专业本科生也可攻读中医学研究生。为保证培养质量,对跨专业就读中医学的研究生,入学后接受硕博连读培养,同时实施中期筛选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培养方式对跨专业考生的培养是切实有效的。有理由相信,通过对培养方式改革的探索,对研究生跨专业报考的限制将会不断放宽,乃至最终取消。
    
    研究生招生体制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研究生招生体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风雨历程,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如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制度、主要面向艰苦地区及艰苦行业工作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制度、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设立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等。
    
    研究生招生体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益,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报考制度,努力为考生创造既公平、公正又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的报考环境,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更好更快发展,正在实现从研究生培养大国向研究生培养强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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