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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警务、应用心理、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城市规划、林业、护理、药学、中药学、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以下为: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保险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保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保险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二、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Insurance”,简称MI。 三、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经济学基础知识,具有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运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门人才。 四、保险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保险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保险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保险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保险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保险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密切结合保险实际,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保险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采用保险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保险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保险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与保险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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