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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0法硕(非法学)专业学位研招简章
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10-08-09 13:08

  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2010年面向全国招收260名(含推荐免试生130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此外,法律硕士(非法学)还招收港澳台生和留学生,并与中国大陆的学生执行相同的教学培养方案,具体情况请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港、澳、台人士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北大法学院招收的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将全部在北京大学校本部进行招生和培养。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有关学费和复试分数线等事宜,均按照本简章的规定招生。

  一、推荐免试生

  1.我校继续面向国内重点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推荐免试生,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非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北京大学2010年接收国内重点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选拔办法》,申请攻读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我校在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初取名单确定后即进行公示,时间大约在10月中下旬,届时考生可查阅相关信息。

  2.知识产权法和卫生法方向招生的说明

  由于我校法律硕士将在强化法学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分专业方向进行培养,为了使本科专业背景与法律硕士专业培养方向更好地结合,我校将在今年的推免生招生中,继续针对知识产权法方向和卫生法(原医事法)方向试行定向招生,即在推免申请和初取阶段就确定专业培养方向。欢迎本科为理工科背景和医学背景的应届毕业生报考知识产权法和卫生法方向的法律硕士。

  二、应试生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4)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过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5)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4.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不限学科专业;

  5.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须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的方式。具体报名的方式、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9月下旬浏览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页(http://grs.pku.edu.cn/zs/zs_ss.html)。

  3.报名费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收取。

  4.在报名考试期间因事外出,可就地报名并就地参加考试,报名方式同上。

  (三)初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时间为2010年1月。

  201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科目代码及名称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语:(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40法、241德任选其一)

  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四)参考资料

  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俄语、日语使用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试题,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德语和法语由我校自行命题;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五)资格审查和复试

  达到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在复试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届时请提交考生报名表(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招生网打印)、本科正式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生出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差额复试的时间为3月下旬。复试形式为笔试,复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规模的110-130%。

  参加复试考生需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六)录取

  1.除推荐免试生外,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仅限从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2.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初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70%,复试成绩约占30%,具体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七)调剂录取

  对于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但不能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调剂手续。

  三、体检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大学校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

  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学校不负责就业;如原为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间发生原单位由于撤销、合并等原因不能接收的,由学生自谋职业。其他研究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办理。

  五、学习年限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全日制授课。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教学计划和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和毕业(学位)论文。

  六、培养

  第一至第三学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将安排法学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课程;第四、五学期,分专业培养方向开设专业高级课程;第五、六学期,完成专业实习,撰写毕业(学位)论文,接受就业指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为了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探索真正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我校自2004年底开始,实施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方案。该方案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入学后前一年半,要求学生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基础,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

  2、分专业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自二年级开始,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拔。已经试点开设金融法、房地产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刑事法、卫生法和商法共计10个专业培养方向及相关专业课程。我校将在上述专业方向基础上,根据培养目标、市场需求和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充实专业培养方向的设置。

  3、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各专业培养方向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具有强调专业性、实务性和应用性,安排或者聘请本院骨干教师、外聘知名教授、实务部门专家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4、加强社会实践的作用。要求学生必须在法律实务部门累计完成至少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完成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合格,方能毕业。专业实习的时间将从第二学年开始,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每次实习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5、实行导师组基础上的双导师制,本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聘请来自立法、司法、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大公司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本院教师共同指导学生专业课程、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实习、论文写作和就业。

  七、学位授予

  3年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专业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学费

  法律硕士的学费总额为66000元。学生需按学年交纳学费,即在新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分别交纳22000元,届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九、奖学金和助学金

  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法律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助学金评选办法,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奖励和北京大学及北大法学院设立的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及助学金。

  十、住宿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入住万柳学生公寓,并按其相关要求和规定缴纳住宿费。

  十一、违纪处罚

  如发现考生有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联系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办公室(电教楼207室 邮编100871)电话:(010)62755028

  北京大学法学院网址:http://www1.law.pku.edu.cn/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红二楼2102室 邮编:100871)电话:(010)62751354、(010)62756913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址:http://grs.pku.edu.cn/zs/zs_ss.html

  免试生咨询电子邮箱为grsmss@pku.edu.cn,应试生咨询电子邮箱为grszsb@pku.edu.cn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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