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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 明确禁收建园费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2-03-0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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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明确禁收“建园费”“留位费”

广东民办幼儿园收费也将要备案。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近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针对我省超过六成幼儿就读民办园的现实情况,出台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强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收费项目合并为三大项

据了解,2011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此次广东出台的两部《实施细则》,在贯彻国家关于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的措施基础上,统一了我省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范围和形式,即区分幼儿园公办政府定价和民办收费备案两种管理形式,特别明确了集体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取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和校车费3项;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3项。

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施细则》规定,我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所属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民办幼儿园将收费备案

此次制定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范围和性质,细化了收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强化了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将使全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工作有章可循,统一规范,既有利于维护民办幼儿教育的环境和秩序,又能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督促和约束。

《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实施细则》还特别提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备案后学年内不得调整。

幼儿园收费要“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家庭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实际在园时间不足的,幼儿园均应按照相应比例退还所缴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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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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