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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入学易遭“请托纠纷” 考生家长需擦亮眼
作者:杨学友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1-07-11 11:51

当下,又到高校招生之时,学生家长一旦遭遇招生入学时的“请托纠纷”,应学会依法维权。

案例:

刘岩高考(微博)成绩刚好达到某军事院校的录取分数线,父亲承诺谁能帮助儿子进军校,付费3万元。陆某答应承办此事并写下收条:“……事未办成,此款退回。”陆某办理入学之事非常顺利,但刘岩体检时未被录取。事后,父亲要求退钱,陆某以未录取属刘岩自身原因所致拒绝。

维权提示 :

父亲与陆某之间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虽有不正之风之嫌,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非当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刘岩自身原因,导致未被录取的,由刘岩自行承担责任和办事人无关,否则陆某应如数退款。

案例:

2010年高考后,马女士的儿子分数并不理想。秦某称自己能让孩子就读沈阳一类本科院校。双方签订协议:马女士分两次支付给秦某8万元,秦某确保马女士的儿子进入沈阳某本科院校,否则退款。两个月后,事情并未办成,秦某不知去向。马女士报警,公安一直未能抓获秦某。秦某家有两处房产,马女士想起诉讨回借款,但有关部门答复,涉嫌招生诈骗犯罪,只能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原则处理,抓不到犯罪嫌疑人,没法主张权利。

维权提示 :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五)项是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但是,该条的意思是,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马女士与秦某之间是先行支付预付款性质的民事协议关系,与秦某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秦某下落不明,并不影响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邮寄送达起诉状,即使开庭时秦某不到场,法院也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而判决生效后,法院可强制执行属于秦某个人的部分财产。

案例:

高考录取通知书下发接近尾声,何伟没收到录取通知书。此时,当地广播电台连续播放某大学自主招生的广告,学费合理,录取分数线低。何伟与母亲依照广告来到招生办公地,交纳5000元办理了招生通知书。一个月后,何伟前往该校报到,接待人员告知该通知书是假的。

维权提示 :

田女士可采取两种维权方式。一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追讨损失。

二是在公安机关未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依法要求广告发布部门(广播电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本案,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显然属于虚假广告。按照法律规定,广告发布的媒体在发布广告之前,具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义务与责任。显然,媒体未尽此责任,过错明显。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田女士可以广告发布者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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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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