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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注册 录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以四年为原则。 玖、学位 录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拾、其它 一、录取考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可于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六、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台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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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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