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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合理回报” 拿多少算是“合理回报”?对于民办高校的投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 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此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从操作性角度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教育,现阶段还不能完全排斥取得合理回报,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正是这句“合理回报”引发了教育投资者们的无限遐想。因为现有法规中对取得回报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确。 四川师大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认为,投资者有私利性,政府应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中国的企业家涉足教育很多是抱着‘投资’的心态,而不是为了教育的本身,或者有些是慈善心态,不求回报。”游永恒说。 据钟秉林介绍,导致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 以会计制度为例,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显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就不能使用本制度。那么,到底是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没有依据可查。 钟秉林表示,要达到“依法管理”的目的,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民办高等教育的“合理回报”是学校办学过程中每年扣除学生直接培养成本,再留足发展资金,剩下结余中拿出一部分比例,比如10%。“只有确定了法人属性、明确了适用会计制度后,才不会算成一笔糊涂账。”钟秉林说。 |
[发布者:yez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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