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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培训产业高速增长 亟须“重拳”治乱(2)
作者:张东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1-04-04 10:42

原因:多头管理导致行业监管未跟上 

  一培训机构同时在教育、民政、工商等多部门注册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但为何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呢?记者了解到,注册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同时在教育、民政、工商多个部门审批、注册。正是这种多头管理,致使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 

  据中关村企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协会会长于洪泽介绍,经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的培训机构,可以享受公益性事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教育部门审批要求严、标准高,很多规模不足、不具备教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宁愿放弃“优惠”,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据记者了解,这一类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巨大。“这些不具备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整体表现为‘散、乱、差、弱’。”于洪泽说。 

  中央教科所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各部门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在处理问题时难免出现扯皮现象。此外,教育部门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储朝晖说,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运行中的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监管。 

  目前,各地教育部门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然而,储朝晖表示,我国针对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中的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某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同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陈向东也向记者表示,目前适用于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缺少明确的处罚细则,对违法培训机构缺少震慑作用。

建议:整治教育培训市场亟须“重拳” 

  机构申请设立时严格把关,审批后严格考核监督 

  据于洪泽估计,目前北京市100多万名中小学生中,至少有七成学生参加过不同形式的辅导。因此,相应管理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规范亟须加强。 

  对此,陈向东表示:“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针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违规机构的曝光和处罚力度。行政主管部门可加强与教育培训行业组织的协作与沟通,更全面地了解行业内部的问题和动态,制定更加符合行业发展和需求的法律法规。” 

  于洪泽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多个维度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把关。“不仅注重机构申请设立时场地、资金、设备等硬件方面的严格把关,更应在审批后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软件方面设定相应标准,加强日常考核与监督。同时,教育部门可通过接收学员对培训机构的反馈,对培训机构进行监控。” 

  储朝晖表示,教育部门的监管范围有限,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需要教育、工商、税务、人保等各部门同时出台措施,进行多样性、多角度的审查和监督。 

  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学员,陈向东建议向培训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本报记者 张东)

  《中国教育报》2011年4月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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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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