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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1月9日《济南时报》报道,山东建筑大学的学生在学校的要求下,差不多都签署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教育者的角度出发,希望与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学生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动机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涉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划分应依法进行,不能协议约定;即使签有协议,学生发生自杀、自伤事件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也应依法认定,而不能自说自话。 尽管校方人员解释说,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教育部下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但这一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可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未被提及。学校选择性抄录法规,有回避责任之嫌。 换个角度看,学校让学生签“生死状”,试图分解学生安全责任,也有其苦衷。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不适应学习环境,对专业选择的纠结,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人际关系处理不当,恋爱烦恼、就业难等,都可能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此外,课间安全、校外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上网安全、交通安全,也成了悬在学校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到底该如何担责,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学生自杀或者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有的家长便采取堵门、拉横幅、设灵堂等极端方式讨说法,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干扰。为了减少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有的学校不让学生在外租房、上网,有的学校还实行封闭式管理。这样做或许能减少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但是也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有悖大学精神。 学校到底该如何保护学生安全呢?在我看来,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疏导,给学生提供心理宣泄场所,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学生尽到教育、保护责任;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尽到监护责任,不能把孩子安全问题全部推给学校;学生本人也应学会自立自强、珍爱生命,不以极端方式排遣烦恼和痛苦。此外,提高校园安全责任保险意识,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让安全事故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也值得尝试。 |
[发布者:dongd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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