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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高校重大决策设立规范程序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本报讯(记者 焦新)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教育部日前就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直属高校科学发展。 意见规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意见要求直属高校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包括决策回避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决策考核评估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高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教育报》2011年4月30日第1版 |
[发布者:yez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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