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程斯辉
[摘 要] 人权是人类成员即所有的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构成的互相关联的体系。“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它具有神圣性、不可缺少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受教育权”主要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
[关键词] 人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问题
人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近代西方哲学家格老秀斯、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人首先提出了自然权利说,认为人天生就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社会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才被建立起来,任何否认、压制和剥夺人们自然权利的政府,都违背了自然法则的要求,因而应当被推翻。自然权利说的提出,极大地鼓舞了欧洲推翻封建统治的革命运动,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各种纲领性文件中, 都将这种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自己的旗帜。如法国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但真正普遍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的确认,却是在联合国成立以后的事情。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通过,标志着人权观念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意识形态,并对现代国际的政治生活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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