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案件,厦门市一所幼儿园的老师端热汤时,把年仅4岁的小青脸蛋烫成9级伤残。这到底属于侵权,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侵权行为,那么幼儿园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应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最终,思明区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此案属于人身侵权而不是意外事件。近日,法院判处幼儿园赔偿小青各项损失共14万元。 案情:热汤烫伤幼童脸部 4岁的小青在莲前西路一所幼儿园读小班。 2011年1月11日,小青在幼儿园上课期间,被老师的热汤烫伤头面部。在住院20多天后,小青于同年1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热液烧伤,烧伤面积3%。 按幼儿园老师的说法,当时小孩突然间搂抱老师的腿,才造成烫伤的。 经鉴定:小青因意外被烫伤致头面部Ⅱ度烧伤,其损伤后遗情况构成九级伤残。 之后,由于赔偿事宜谈不拢,小青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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