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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上幼儿园被热汤浇脸 构成9级伤残获赔1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2-03-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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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案件,厦门市一所幼儿园的老师端热汤时,把年仅4岁的小青脸蛋烫成9级伤残。这到底属于侵权,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侵权行为,那么幼儿园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应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最终,思明区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此案属于人身侵权而不是意外事件。近日,法院判处幼儿园赔偿小青各项损失共14万元。

  案情:热汤烫伤幼童脸部

  4岁的小青在莲前西路一所幼儿园读小班。

  2011年1月11日,小青在幼儿园上课期间,被老师的热汤烫伤头面部。在住院20多天后,小青于同年1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热液烧伤,烧伤面积3%。

  按幼儿园老师的说法,当时小孩突然间搂抱老师的腿,才造成烫伤的。

  经鉴定:小青因意外被烫伤致头面部度烧伤,其损伤后遗情况构成九级伤残。

  之后,由于赔偿事宜谈不拢,小青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焦点:是侵权还是意外?

  小青诉称,由于幼儿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使她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尤其是脸上留下大面积的瘢痕,给其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幼儿园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但幼儿园除了支付医疗费用外,就拒绝其他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多元。

  “烫伤纯属意外事件,当时是午饭时间,老师去端热汤来,小青却突然上来抱住老师的腿,才导致汤洒到小青的脸上。”幼儿园方面辩称,当时,老师立即带小青到冷水处冲洗了20分钟,再通知小青父母,并把小青送到医院,只是送医过程有一些时间。医院认为小青这种情况应冷敷,只是冷敷时间不够,因幼儿园不具备相应的烫伤专业知识,所以幼儿园的处置并无不当。

  幼儿园方面还辩称,小青在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除了派老师探望她,也一直同意小青用最好的药和技术治疗。经治疗,小青恢复情况良好。主治医生说,伴随着孩子的成长,皮肤会越长越好。幼儿园不是不赔偿,只是就赔偿金额与小青家人无法达成共识。

  判决:幼儿园须担全责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老师将热汤端进教室造成小青烫伤,幼儿园方面应认识到热汤可能对学生造成烫伤,却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小青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小青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断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

  主审法官分析说,本案初看事件经过似乎是个意外,但从幼儿园老师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过错、是否能够预见等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后,确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职工在应当预见而未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伤害小青的情况下,导致小青受伤,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特征,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了侵权行为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认定幼儿园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为审理校园安全事故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审判实践经验。(文/本报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思法)

  (厦门日报 郭桂花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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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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