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同时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2012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6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并在山东招收专科生。(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12年招生简章)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 邮 编:271021。 第十二条 学校概况 泰山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高等教育办学历史已达54年。学校所在的泰安市是中外闻名的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位于名扬海内外的山水圣人旅游区的中心,京福、京沪高速公路在此交汇,104国道纵贯南北,京沪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在此经过,区位与交通优势得天独厚。学校坐落在世界首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中华十大名山之首——泰山脚下,背依高耸峻秀的泰山顶子峰,南临碧波荡漾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天平湖,校园湖光山色、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境地。 学校占地1445亩,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建有高标准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以及田径场等。实验、教育技术、网络设施先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9600万元,万里图书馆藏书165万册,各类期刊9027种,建有电子文献资源库,并实现了管理自动化。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167人,专任教师802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教师35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78人,有山东省教学名师、中青年学术骨干及各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8人。学校还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任136名院士、全国教学名师、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为兼职教授。 学校现有18个教学单位。本科专业57个,专科专业34个;成人教育本科专业28个,专科专业33个,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逐步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多专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近1.7万人。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近年来,不断加大教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严格规范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完整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相结合的教学体系,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稳步提高。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成绩斐然,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软件工程和美术学专业为省级本科特色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代数与教法教研室教学团队、计算机应用技术基础课程群教学团队、大学英语(论坛)课程教学团队和旅游专业实践课程教学团队被确定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大学英语、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外国文学史、大学国文、中国地理、土壤地理学、速写、数学教育学、高等代数、光学、数据结构、自动控制原理、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单片机原理、大学美术鉴赏、中国古代史等17门课程被确定为省级精品课程;旅游业概论、电磁学等被确定为省级双语示范教学课程。近年来,共完成教学改革课题上百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20余项,201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学校。学生在全国和全省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艺术和体育技能等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500余项。 学校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工作,设有中国改革发展史研究中心、泰山研究院等12个研究所(中心)。近几年来,学校先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5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科学规划项目5项,省部级项目271项;发表学术论文6463篇,出版学术著作、教材275部,其中有411项分别获得省部级和地市级奖励,被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有619篇。公开出版发行《泰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等学术刊物。 学校注重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先后与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泰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14所高校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自1982年开始,常年聘任多名外籍教师来校任教;1995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每年都有多名教师被公派出国任教。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锦华之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十余项。设有勤工助学岗,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学校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搜集整理用人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学校每年还举办多场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纪委、教务、招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纪委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条件: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遵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体育教育、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视力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和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微博)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和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舞蹈学(舞蹈方向、体育舞蹈方向、健美操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山东省内的考生必须是参加我校音乐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外省考生必须是参加本省组织的专业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二、美术类、体育类山东省内考生必须是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外省考生必须是参加本省组织的专业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三、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舞蹈学(舞蹈方向、体育舞蹈方向、健美操方向)、美术学、艺术设计(环境艺术方向、视觉传达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体育教育等专业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按规定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从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专业名次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服装设计与工程、社会体育等专业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按规定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从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文化成绩平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我校录取的美术学专业新生入校后分油画、国画和书画三个方向。新生入校后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愿选择专业方向。 六、艺体类考生入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艺体类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二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投档,学校按第一专业志愿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依次录取。 二、在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外语专业志愿考生,但外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规定分数。 第二十五条 普通文、理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录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的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 二、对于非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未完成计划的专业缺额调录,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计划为止。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限外语语种,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一批分数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入校后可自选专业,学校给以重点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录取成绩在本专业前10%的,入校后可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自选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按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在相应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录取情况将及时在泰山学院网站上公布。泰山学院网址:http://www.tsu.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传真:(0538)6715123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 邮编:271021 E-mail:tsu_zsb@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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