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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组织”本质是政府部门侵权
作者:熊丙奇 来源:新闻晚报 发布时间:2010-11-23 10:30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人员被挂牌公处。网友爆料称“现场如批斗大会”,甚至附近学校的小学生也被要求“组织观看”。 (11月16日《中国经济周刊》)

  对于这条新闻,我尤其关注有关组织学生观看的议论,大多议论集中在让学生接受这种“普法教育”,其实是“反教育”,这当然有道理。而从教育管理角度看,需要反思的问题是,为什么小学生可以“被要求”组织观看?

  在分析这一问题前,不妨做一假设,倘若要求学校组织小学生观看的,是大家认为比较“有意义”的事,比如,某一大会的开幕式、某一重大活动,是不是就可以接受呢?

  事实上,无论观看的对象是“表面有益,实质有害”,还是“从形式到内容都感觉有益”的事,政府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与,从本质上说,都是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办学。对于中小学校,政府部门确是主办者,但不能因为是主办者,就可以对学校的具体教育教学活动发号施令,而应该给学校足够的自主教育空间。上述政府部门要求学校调整正常的课程安排,组织学生在上课期间去接受“教育”,不管政府部门做怎样的解释,有怎样的好心,都是逾越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直接干预学校正常教学的举动。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对于政府部门的越权发号施令,学校、老师即便有不满,却只能执行——哪怕明知这种教育形式是不利于学生身心成长的。至于那些“有意义”的活动,学校、老师则更不敢有意见,这很有可能被领导“上纲上线”认定为思想观点有问题。总之,总体而言,政府部门要求学校做什么,基本上是畅通无阻的。

  教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教育所处的环境,对孩子们来说,也是一种教育。在以上“政府—学校—学生”的关系中,学生们学到的是遵守、服从,有道理要执行,没有道理也要执行,也就是无理可讲。而真正让每个受教育者成为合格公民的教育,则需要受教育者有独立思考的空间,有对一切问题进行讨论、质疑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会懂得何为规则、法律,自己有怎样的权利,以及怎样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就政府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去参与某些活动来说,健康有序的“政府—学校—学生”关系,当是学校应听取并尊重学生的意见,学校可以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自主利用某些机会进行教育活动,也可拒绝政府的“好意”。不仅如此,对于政府部门的“公处”做法,在公民教育中,学生们是可以就此展开讨论,进而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的。(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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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do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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