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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李先生在公务员考试中名列榜首,但有关部门认为其不符合报考条件,最终未予录用。他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重作决定。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不服人事管理其他行政行为案,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李先生于2008年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09年,他参加省直某机关2009年春季公务员招考,并取得了综合成绩第一的好成绩。该职位的主要报考条件为:基层工作2年以上;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加试工程管理知识。总成绩按公共笔试40%、加试30%、公共面试30%的比例合成。职位说明:省重点办重点项目管理,招收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或相关资格人员。 报考同岗位的其他考生举报称,李先生不符合该岗位招考条件。省直某机关人事教育处就李先生是否可以录用,向福建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处致函。 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处作出书面复函,认为李先生不符合招考条件。后省直某机关向李先生出示上述复函。 李先生不服,将省公务员局告上法庭。他认为,该局对自己作出的复函决定违反了人才选拔标准和招考基本原则,且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复函决定,并要求该局说明不予录用的理由并重新作出决定。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省直某机关对该岗位的招考条件之一系“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从该报考条件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报考条件中的“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为并列关系,此条件中的“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应作通常理解的工程师职称,即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非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被告认定李先生在报考时不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招考条件,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
[发布者:yez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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