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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
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该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该草案还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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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dongd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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