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4月1日电 (记者许祖华)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管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陕西省教育厅要求2011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省管民办学校在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在备案前到省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100%考试通过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民办学校必须依据《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为学生办理退费。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将学历教育与自学考试助学、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备案,分别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