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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各种重要期限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0-08-0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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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12个月内;

2.  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出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3.  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4.  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5.  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6.  发明设计新的生物材料样品、生物材料样品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日期至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  提交上述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以及存货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8.  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9.  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或在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

10.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2年,从第3年起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在申请人受到原案授权通知书之后,在2个月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30天内;

16.依据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起2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现未终止的顺延20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3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22.年费滞纳期限自到期或届满起6个月内;

23.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向专利局备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

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应当知道发生侵权行为起3个月内;

25.请求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期限自颁证日起3年后;

26.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其费用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

27.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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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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