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 《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第三章 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章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确权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确权决定,下达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中国专利局负有对备案资料保密的义务。整体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评估中涉及专利资产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专利局收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登记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备者,予以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纠纷的标的进行评估时,应出具专利纠纷标的评估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公正、合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发布者:向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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