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我国专利国际合作与交流史上令人难忘的一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访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王岐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相继会见了他。以此为标志,“十一五”期间,我国在专利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有了质的飞跃。一方面,我国积极主动参与到专利国际规则的调整中,日益发挥出一个负责任参与者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继续巩固和拓展与世界各国的多边、双边关系,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实现了由国际规则被动的接受者向负责任、建设性的参与者的转变,由国际合作援助的接受者向量力而行的输出者的转变。 主动参与国际规则调整 “十一五”期间,我国在专利领域获得的成就备受世界关注,我国逐步掌握专利国际合作和交流的话语权,在有关国际规则的修改和制定以及在国际专利制度调整与变革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5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WIPO有关发展议程、国际专利制度协调、《专利合作条约》(PCT)改革、国际专利分类(IPC)修改等重大知识产权问题阐述我国立场并提出建议。 2006年,在WIPO国际专利分类修订工作组第15次会议上,我国一项关于植物农药国际专利分类(IPC)的修订提案获得WIPO批准。这是我国作为WIPO成员国就国际专利事务提出修订议案并获得通过的第一个提案。此外,我国还积极就外观设计洛加诺分类表的产品类别等提出具体建议。
全力发展多边双边关系 “十一五”期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参加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共同开展的五局合作。此外,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建立的局长政策对话会议机制稳步发展。该机制每年举行会议,以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并对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产生影响。 在双边层面上,我国通过巩固和发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关系,努力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解决分歧,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十一五”期间,我国加强了与欧洲国家、美国专利部门的双边合作关系。与欧洲专利局正式签署了战略伙伴关系协议,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签署了两局战略性合作工作计划。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和推进了与邻国及其东盟国家的双边合作关系。中日、中韩局长对话机制常态化流畅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定》、《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政府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成功签署。我国与新加坡在专利领域的合作正式纳入两国政府间合作框架。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致力于开拓新的合作关系,成功开拓了与欧共体商标局、哥斯达黎加和巴基斯坦新的双边合作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组织专利局等展开合作。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非知识产权合作取得零的突破,建立并发展了与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合作关系,两个组织的成员国共有32个国家,占非洲国家总数的60%以上。一个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布局初步形成。 致力拓展国际交流渠道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专利交流层次不断提高,内容更为深入和务实,各地高层次交流活动增多,合作关系日益深化。“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中外知识产权高层对话”,成都举办了知识产权海外高峰论坛,上海举办了“20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这些高层次论坛为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国际合作面临的新挑战等提供了有益建议。 “十一五”期间,各地紧密围绕国家总体外交布局,积极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外部环境。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 “中法知识产权专家研讨会”、“中美(深圳)知识产权论坛”系列活动,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联合举办了“中日中小企业活用战略国际研讨会”、“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国际研讨会”。上海举办了以“产学研”为主题的第二届(上海)中日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研讨会。 回望“十一五”,各项成就历历在目。展望未来,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所说:“我们认为,构建一个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未来,同时这也应当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变革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我国将为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专利制度表现出负责任大国的风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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