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什么?
民大附中非京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高考,将单列计划单独录取,不再占用北京统招名额了。
附件:《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大附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继承光荣传统,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着力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和高考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障各民族学生切身利益,认真落实教育脱贫攻坚任务,重点招收培养西部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民大附中招生范围为:西藏自治区全区;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所辖县(旗)及县级市;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省自治州所辖县及县级市和民族自治县;吉林、湖北、湖南3省自治州所辖县及县级市;海南省、重庆市所辖民族自治县;辽宁、吉林2省所辖边境民族自治县。其中: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区以及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和云南怒江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为重点招生地区。
第五条民大附中招生对象为: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均在招生范围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第六条民大附中每年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其中面向“三区三州”的招生规模不低于125人,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第四条规定向各地下达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方式
第七条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工作纳入各地普通高中统一报名、考试、招生管理,与当地示范性高中招生同批次录取,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第八条每年中考报名前,经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民大附中负责发布招生简章。具体报名、考试、招生等工作以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民族工作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第九条录取过程中,严格按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结合考生报名情况,依据当地考试招生办法择优录取,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省际之间交叉调剂录取。除正常统一录取学生外,不得招收插班、择校、共建、借读、艺术体育特长等类型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要接受生源省(区、市)中考招生办公室和社会监督,拟录取名单(考生姓名、民族、户籍所在县区、学籍所在中学、中考成绩等信息)在生源省(区、市)中考招生网站、民大附中网站和北京市中考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民大附中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民大附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各有关省(区、市)经公示无异议的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于每年9月底前将录取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中考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备案信息为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录取学生转接学籍并统一管理,确保“人人有籍,籍随人走”。在办理学籍过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高考报名时,北京市及民大附中所在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学生学籍情况,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各项要求,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民大附中的教学业务等接受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 毕业升学
第十五条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学生,毕业当年可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其高考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由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学生须返回原籍参加高考。
第十六条本人自愿返回原籍参加高考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学籍转接、学分认定、报名、考试和录取等事宜,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和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取得北京市高中学籍并在北京市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高考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在“贫困地区民族专项”计划中单列安排并下达。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单列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单独录取,未录取的学生返回原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当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严格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强化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监管和约束。要加强工作考核,对违反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的地区,核减招生计划人数。严禁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依法做好民大附中报考学生的民族成份确认等工作,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等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
第二十条中央民族大学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职责,督促民大附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办学、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维护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作者:雷嘉
文件原文来自教育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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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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