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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