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学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课程)类专业志愿(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精品课)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精品课)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国防生限考英语,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报考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教育部及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得低于所在省一本线。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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