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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就业市场“学校歧视”需多方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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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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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校毕业生本科综合专场招聘会日前举行,375家企业提供近2万个工作岗位,吸引2万毕业生进场求职。尽管广东省教育厅此前明确要求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但现场仍有一些企业对求职大学生提出211高校毕业的要求,甚至拒绝对非211高校毕业生进行面试。(12月3日《广州日报》)

  越是就业形势严峻,促进公平就业越显重要。在就业市场上,一些用人单位设置不合理甚至稀奇古怪的招聘门槛,将一部分求职者拒于竞争大门之外,制造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除人们熟知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乃至相貌歧视、血型歧视外,近年来很多单位把招聘对象限定为985高校、211高校的毕业生。这是就业歧视的变种,姑且称之为“学校歧视”。

  鉴于此,教育部()于今年4月发文,要求凡是教育部门和高校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均须做到“三个严禁”,包括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内容的招聘信息。接着,广东省教育厅也发布通知,再次予以强调。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公然打出“非985院校、211院校毕业生不要”,无异于给就业歧视火上浇油,助推就业不公。

  平心而论,用人单位青睐名校毕业生,对他们高看一眼,这未尝不可理解。所谓“就业公平”并不是指结果均等,不是说一个单位招两个人,就得一个来自名校一个来自非名校、一个是男生一个是女生、一个是本地人一个是外地人……就业公平的实质是机会平等,也就是说,不管求职者是否来自名校、是男是女、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由用人单位择优录取。

  一个毕业生因为能力、素质较差而落选,这是正常的就业竞争;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将一部分求职者排除在竞争之外,这就构成了就业歧视。因此,在招聘条件中限定985高校或211高校毕业生,对其他院校的毕业生不公平,是一种必须受到遏制的就业歧视,甚至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让人沮丧的是,即使有关部门能阻止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也无法阻止“学校歧视”存在于用人单位的心中、掌握在他们的手中,找个理由拒绝其他院校的毕业生,因为这实在太容易操作了。

  就业公平事关社会公平,反就业歧视并非易事,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应有所担当,承担监管之责,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则有义务在促进公平就业上作出表率。比如,国有企业因为薪水高、福利好而受到高校毕业生的青睐,但很多国企招聘“非名牌高校毕业生不要”。再比如,不少高校在招收研究生过程中,将招生对象限定为985院校或211院校本科毕业生,来自其他院校的考生成绩再好也不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此,民营企业和私人单位更会如此。作为“公家”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承担起社会责任,清除不合理的招聘门槛,为促进就业公平、社会公平作出贡献。

  只有教育部门、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共同担负起责任,形成合力,各种就业歧视才有望逐步消除,公平的就业环境才会营造出来。(晏扬)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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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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