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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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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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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市教委下发《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高中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昨天,市教委下发《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的不良行为。

  严禁通过家委会组织学生补课

  意见提出,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

  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高校违规录取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意见提出,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

  市教委监察处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意见提出,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对未纳入中小学和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费用,学校或幼儿园一律不得代收。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伙食费,高中学校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之外与军训有关的任何费用。

  违规收费应全额退还学生

  意见提出,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实名曝光。

  对于中小学校教师补课乱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对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市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以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记者 安苏)

  (北京青年报 安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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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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