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与小张是同宿舍同学,两人外出喝酒回来后,小司竟然跳了楼。事后小司称是与小张关系不和、产生矛盾导致坠楼受伤,并以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小张诉至西城法院。 小司在起诉书中称:他与小张是硕士研究生同学,两人住在同一宿舍。上学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互不来往。2012年5月27日,小张邀请小司踢球吃饭,吃饭过程中,小张对小司进行了指责,回到宿舍后又继续刺激小司。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致小司从四层坠落至楼下,昏迷不醒。后其他同学将小司送至医院抢救并报警。经诊断,小司头部多发严重骨折,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小司认为,小张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身心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赔偿小司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50%,达2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司所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符,其主张缺乏客观证据和逻辑性,法院无法采纳,故小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司的诉讼请求,由小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记者 孔德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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