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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右腿骨折出院时腿短了一截儿
来源:大连晚报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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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静河  

  小张(化姓)是大连某大学的研究生,右腿摔伤后在大连一家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小张成了跛子。经法医鉴定,医院存在过错。法官经过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今年8月初张某得到了赔偿款23万余元。

  手术后两腿长短不一成了跛子

  2010年7月8日,研究生小张不慎滑倒,右髋部疼痛,来到大连某医院接受诊治,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石骨症。医院为他进行了一种闭合复位空心螺钉固定术。一个多月后,小张出院,成了跛子。

  2012年5月,小张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保守治疗。此时,小张才知道他在大连某医院接受手术过程中,因医治不当造成了自己的二次伤害。小张委托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苗巍为代理人打起了索赔官司,律师请求封存了小张的全部病志材料,并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接受被告手术治疗后走路跛行,原来,原告右腿较左腿短缩,右腿髋内翻,右腿功能受限。经X光检查,小张右股骨近端骨质因手术钢钉固定遭到破坏,骨质破碎、缺失。被告医院在手术前已明确诊断出原告患有石骨症(患有此症者的骨质变得脆弱),院方本应采取保守治疗措施,但被告仍采取手术内固定措施,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医院即使决定采取手术治疗方案,也应依法告诉小张石骨症的概念,石骨症并发的骨折手术治疗的风险,以及保守治疗与手术治疗的后果,以便原告有选择权。但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对手术的选择权,是造成其受害的直接原因之一。再次,被告手术方式也有错误,依据《侵权法》,被告应承担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被告则认为医院方面没有过错

  原被告对法医学鉴定结果中的参与度各持己见

  北京一家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本案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对小张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小张目前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及右下肢短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B-C级(B参与度范围为1%~20%;C参与度范围为20%~40%),供法庭参考。小张右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8级伤残。

  律师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提出,被告应赔偿原告36万多元,即负全部责任。原告、被告对司法鉴定中的“参与度”各持己见。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患有石骨症,该疾病虽少见但已被医学科学所认知,掌握该疾病的特征,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参与度“是根据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大小来划分的,但参与度不是法律规定的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据。医疗过错是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 ,两者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侵权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鉴定结论的“参与度”,被告认为根据“参与度”院方只应该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赔偿不超过10万元。

  法官极力主持调解,原告、被告于今年7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小张表示接受,此案终结。沙区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小张拿到了全部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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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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