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底,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9月24日《扬子晚报》)。 配责任督学,这一经验来源于英国,其出发点甚好,也是教育改革的一次“跨步”。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亦保持谨慎的期待。 之所以说是“谨慎”,源于我们熟悉的一个常识,即“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毕竟,国情的不同,很多事情是不能简单复制的。 首先一个问题便是,督学如何出任?教育部()的《办法》中明确规定,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这意味着,督学其实是任命制。任命制的弊端,早已显现出来。可以预料的是,既然是任命制,一些领导自然会把督导部门当成二级部门,又加上督学的工作性质会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所谓的督学,很可能是一些领导的亲信。 此外,《办法》还规定,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这虽然说是“专兼结合”,但主要还是“兼职”性质。这样的模式,并不是专业化的操作模式,这样的队伍能否做好督导工作,的确是存疑的。 最后,仍有一个问题无法忽视,那就是教育行政化一直饱受质疑,而任命制的督学,显然是教育行政化的又一注脚。因而,“配责任督学”机制要想行得更远,先要去行政化,改为聘任制,然后要走专业化路线,如此,才能确保督学的“独立性”。(湖南 龙敏飞) (扬子晚报 龙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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