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9月14日专电(记者 齐雷杰)中小学食堂“外包”,经营者一味逐利损害学生利益;食堂职工、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享受“优惠政策”,学校接待用餐列入学生用餐成本,抬高伙食价格……针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明确要求,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外包,凡举办食堂的学校都应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并全面推行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记者13日获悉,河北省教育厅最新出台的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意见,对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伙食价格等做出详细规定。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逐步收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高中段学校经审批后,可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提供服务。 按照要求,所有举办食堂的学校,都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定期对饭菜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并建立价格听证、满意度测评、工作质询等制度,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食堂每日的菜谱、价格,应在售菜窗口上方向学生醒目公示。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在学校网站和当地教育网上公开,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河北省明确要求,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食堂定价机制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齐雷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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