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人员具有我市三年户籍和三年高中学籍(从报名当年9月30日往前推算);
2.报考人员在我市户籍或高中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报考人员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的,不受三年学籍的限制;
(2)报考人员父、母属我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3)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4)部队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5)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父、母户籍落户我市;
(6)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我市定居的外国侨民;
(7)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中学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回国后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8)经正式审批录取的有三年中职学籍(经市教委认定的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试点学校录取学生除外)的中职学生有我市户籍者可报考普通高校;
经正式审批录取的有三年中职学籍(经市教委认定的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试点学校录取学生除外)的中职学生没有我市户籍者只能报考三校高职。
五、下列学生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由市外迁入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学生以及非市教委批准的学分制试点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其中职学籍不足三年的;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一、报名时间
我市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
二、报名地点
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人员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所需资料
报名时须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往届生还须带上中学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
四、其他
今年我市将继续加大报名资格审查力度,严防“高考移民”。在报名后,市教育考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报考者的户籍和学籍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