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招考热季,为规范招生行为,天津市教委昨天(1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指出民办学校通过媒体发布广告,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广告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证书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高自考社会助学机构要在首行位置写明高自考助学机构的全称,不得以主考校(普通高校)名称或“重点大学”字样替代本机构名称,不得省略“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的表述;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不得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及私自更改已经审查备案广告内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适时曝光。对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 |
[发布者:dongd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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