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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2岁女童被强奸 嫌犯以猥亵罪获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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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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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2岁女童被强奸 嫌犯以猥亵罪获刑(图)

日前,“小草莓”与母亲一起到郑州求助。南都记者 孙旭阳 摄

南都讯 记者孙旭阳 发自河南郑州 日前,河南平顶山一位单亲妈妈在发帖称,自己的女儿“小草莓”在2岁4个月起,被幼儿园园长的丈夫性侵一年之久,其间还被强奸,但警方仅以猥亵儿童罪立案,法院也只判处被告4年6个月徒刑。截至昨日23时,转发已超过5.6万次。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代理“小草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与被告平顶山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这遭到了律师界人士的质疑。

爆料被广泛转发

5月7日晚,网友“平顶山两岁小草莓”发称,她是平顶山的一位单亲妈妈,也是一名公交车司机,由于工作关系,加上女儿“小草莓”(化名)的外公外婆早已去世,只好把2岁4个月的女儿送到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没想到长期遭到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的性侵。

在刚入园一个月时,“小草莓”就曾告诉母亲常被王延枝摸下体,母亲曾到幼儿园告知园长,但没有作用,直到“小草莓”小便失禁,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处女膜破裂,外生殖器和子宫也已受损。

“小草莓”还告诉母亲性侵细节,这些细节显示,她不但被王延枝猥亵,还曾被其强奸。不过,公安机关最后以猥亵儿童罪立案,今年2月13日,平顶山新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延枝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小草莓”一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被驳回。

经南都记者了解,“小草莓”的母亲姓田,40岁。去年9月28日报警后,其失业至今。“娘俩精神都受到严重创伤。”首先接到求助的《大河报》记者朱长振说,田女士曾多次表示,“活着没什么意思”。

如今,“小草莓”面对陌生人仍然调皮活泼。但田女士称,女儿提起过去还是很害怕,“我带她到广州做过心理疏导,效果有一点,不过她还是经常会在半夜惊醒大哭,就怕她心理阴影会留一辈子。”至于女儿生理上的后遗症,田女士表示,她没家没房子没工作,经济上已山穷水尽,实在无力顾及。

截至昨日23时,田女士发出的已被转发超过5.6万次,其中包括一些影视明星。

索赔亦未获判决支持

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延枝1970年生,住址即为案发幼儿园。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王延枝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之间,多次对“小草莓”进行猥亵,致该幼女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田女士也将案发无证幼儿园所有人和新华区教体局列为被告,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田女士向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对一审判决表示质疑。

田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延枝强奸“小草莓”的情节没有认定;王延枝多次在幼儿园宿舍内性侵“小草莓”,且有同住的其他幼女作证曾目睹作案过程,理应按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中的“公共场所”和“多次”重判;除此,王延枝还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理应严惩”。

田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报案称女儿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才对王延枝进行突审,两天后逮捕。“从我开始报警,办案警察一共换了三批人。后来,我发现新证据去找他们反映,也总找不到人。”田女士说,她曾明确告诉办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强奸,但不知为何,警方没有就这些问题展开侦查,检察院也没有起诉,导致强奸罪被漏掉。

法律援助程序遭质疑

“我初步了解了下,发现疑点不少。”接受田女士咨询的郑州律师张怡说,因为其未接触到该案卷宗,目前只能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等信息来分析。首先,“小草莓”曾被强奸的情节,并没有被列入起诉内容中进行质证。“我问过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强奸的细节。”

其次,“小草莓”未获分文赔偿。在去年桐柏县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一二十名幼女案中,张怡曾和十几名律师为幼女们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索赔100多万元。“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桐柏的案子,我们首先找专业机构鉴定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又计算了接受心理治疗所需费用,这些费用虽没有产生,但完全可以预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这些工作都没做,使诉求被轻易驳回。

张怡还发现,田女士母女因为没钱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之一的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所,且到了二审阶段还如此。“这明显不妥。”

“小草莓”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李女士表示,该律师事务所是先被指定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才发现其起诉的新华区教体局是该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我们向她说明了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她还坚持要求我们代理。”李律师说,该律师事务所因此为田女士做了笔录,并让她签署了豁免文书。

北京律师王志荣则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完全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因为“代理协议都是跟律师事务所签的”。这属于法定禁止性规定,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

“这不简单是瑕疵,而是一审中重大的程序性问题,足以影响审判的公正公平,二审法院理应马上终止审理,发回重审。”王志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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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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