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改革未能确认他们参照公务员(课程)管理的身份,11个区质监局的质量技术稽查大队大队长代表100多名执法队员表示,希望明确身份。某区稽查大队长说,如果不能确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身份,他们将无权参与质量稽查执法,市场质量监管将可能出现一段时间的空档期。 据了解,质量技术稽查大队一直是事业编制单位,但工资、晋升等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从未按事业单位进行过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不少法律法规都对稽查大队的参公身份有明确规定。 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即所谓参公。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及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和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一名稽查大队大队长向记者强调,质量技术稽查大队依据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承担查处违反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施标准化、计量、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畴。 2012年,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材料。2014年9月9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公务员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南京市玄武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等11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南京市11个区的质量技术稽查大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级、套改工资,除工勤人员外全面按照公务员法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虽然有了这些规定,这些年也一直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但南京市11个区质量技术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始终没有进行登记,确定职级,“有实无名”。 自1999年开始,质监系统实行垂直管理,2014年年底开始,质监系统划归地方分级管理。一位有30年工龄的大队长告诉记者,以前他们的档案在市质监局,虽然是事业编制,但都按公务员进行管理,现在他们的档案将移交给区县,而区县只认可档案中的事业编制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 这位大队长说:“如果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务人员,我们以后就不能执法,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我只能从初级技术职称开始晋升,我30年就白忙活了。” 2014年12月31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应由南京市质监局拿出方案,他们才能对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南京市质监局人事教育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他们正在等市里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建钟说,南京市三局合并改革暂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只是主管部门单位变更,管理方式和机构职能都没有改变,所以原来参公单位的条件应该按照原来条件执行。将来,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参公单位本身与行政职能有关,随着改革,此类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面临两种变化可能,一种是整个单位转为行政机关,另一种是原来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剥离,让其他行政机关来执行该职能,而原来事业单位不再具备该行政执法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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