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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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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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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许晓蕾 实习生刘迪迪 昨日,省法制办就《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作出了多方面要求,在去行政化、非营利性、信息公开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曾形容某些社会组织是“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

  《条例》意见稿中,要求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条例》意见稿中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在附则中对负责人概念作出了明确解释,是属于社会团体的为担任该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

  《条例》意见稿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社会组织需经前置审批的情况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申请登记社会组织需要具备包括规范名称、章程等4大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李永忠昨日表示,看似登记条件很少,注册是否真的容易,关键还是看政府部门落实。近2年他为注册中大岭南工商企业家协会跑了多次省级部门,就卡在了名称核准上。现在只好转到市民政部门登记。

  《条例》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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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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