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经贸局原局长程某、副局长邹某,与私人老板邹剑(化名)签订了两份入股协议,占了原局下属加工厂56%的股份。后来,两人以邹剑未履行合同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邹剑支付本金、承包费和流动资金共36万元及利息。这场官司一打就是6年,公务员()参股经营是否合法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近日,程某、邹某两人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7月26日《南国早报》) 表面看,私人老板邹剑取得宁明膨润土加工厂的控股权。实际上,却不过是程某、邹某漂白股份的“白手套”。目前虽不能断定双方在法庭上拉锯,是因为遭遇黑吃黑,还是缘于分赃不均后的狗咬狗。但显然,仅把此案当成是一堂法制课,纠结于“公务员参股经营是否合法”,而忽略对阴阳合同的追究,就可能遗漏暗藏在其后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首先,程某和邹某获得的高投资回报率,正常么?从合同上看,程、邹二人出资21.8万元,买下膨润土加工厂56%的股份,随后又以每年承包费8万租给邹剑。不必参与企业经营,就坐享36.7%的投资回报率。要知道,2005年,国企改制已日益理性。倘若,宁明膨润土厂是只“金凤凰”,有必要卖么?倘若真是个累赘,程、邹两位局长,为何坐享这么大的回报呢?这一切让人不得不怀疑,这起国企改制背后,有没有暗藏猫腻。 其次,邹剑收购金泰工贸,无非是想取得宁明膨润土加工厂的控制权。可为何在收购后的第二天,又将工厂的控股权拱手让人?况且,股权的收购方,竟是出让股权(资源县经贸局)的主要负责人。这一切很难用巧合掩饰。再者,邹剑声称,原先签的合同是假合同,可为何要签署假合同?不得不怀疑,双方是不是早有协议,程、邹二人以入股的形式,获得回扣。 目前,桂林中院二审认定,邹剑支付36万元及利息给程、邹两人。但显然,这只是这起阴阳合同案的“上半场”,纪检检查部门,应该顺利接管“下半场”,在追究公务员违法经商的同时,更该在阴阳合同上顺藤摸瓜,挖掘一下暗藏其后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红网) |
[发布者:yezi] | ||
相关阅读: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村霸”乱象
·2014甘肃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特点分析
·聚焦公务员经商 更该撕破阴阳合同
·选择公考辅导教材:快速可行“八个看”
·广东省民政厅:公考加分当奖励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