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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申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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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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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2014年6月初,“今日头条”手机APP宣布获得一亿美元投资,并实现高达五亿美元估值。看到其经济上“成功”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恐怕是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版权局正对“今日头条”进行立案调查。

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场域。近些年来,有关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鼓励创新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着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继续从司法和行政两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可以使科学技术有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李克强

[“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分析]

一方面,“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另一方面,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链接”几乎等同于剽窃。

[网络版权侵权的影响]

网络侵权盗版乃至低成本转载现象,一方面会挤压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损害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则会严重削弱一个国家的创造力。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信息的生产需要经过记者采写、编辑校核、主编审核乃至排版印刷、分拣发行等多重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吟安一个字,捻断数根须”敌不过“一键上万字,转载无成本”时,原创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创造的热情就无从延续。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存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二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冲击。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它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区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国或某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但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造成巨大冲击。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可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对地域性的这种超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

三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更难实现。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实现难度加大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权利保护期限的差异以及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尤其是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都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带来困难。在网络空间,信息一旦上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很难再被权利人控制。

[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路]

一、寻求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基于双重目的,即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注重在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平衡。而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除涉及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外,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应当关注权利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网络空间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涉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创新空间、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

二、注重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其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而且这些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

三、理解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具有很强的扩张性,难以确认侵权人具体所在位置,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立法。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不正当竞争、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二是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需进一步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总结裁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发挥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发布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指导案例,评析疑难法律问题,明确司法态度和司法导向。注重对网络空间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司法经验,切实提升具体的司法裁判能力。

三是促进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必严是取得实效的根本。目前,必须加大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实现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尝试构建行政执法部门与大型互联网平台机构的紧密、长期、有效的深度合作机制,将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和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相结合,形成新型的现代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联动体系。

四是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要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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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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