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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无人被解聘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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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0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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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依据相关规定,新进入深圳行 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公务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几年内,当地4万多名公务员中属聘任制的超过了3200名,但无一人被解聘。

  3200名聘任制公务员,几年内竟无一人被解聘。这样的聘任制实施状况,乍看起来,显得有些不合逻辑。众所周知,作为公务员分类改革重要配套制度,公务员聘任制的设计初衷正

  在于:通过合同化的聘任管理方式来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解决现行公务员委任制长期以来存在的公务员出口不畅、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不过,进一步分析,无一人被解聘的出现,其实又不必感到意外。道理很简单,无论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公务员,要想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拥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考核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这也就是说,简单形式上的合同化聘任制,并非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全部充分条件。配套的考核机制,同样必不可少。

  现在的问题正是,不管对于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公务员来说,缺乏一套真正科学完善、客观公正的配套考核机制,长期以来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

  一大短板。这体现在,一方面,在实质性的考核标准上,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并没有一个充分细化、可操作可执行的考核评价依据。比如,考核所依据的仅是“德、能、勤、绩、廉”等几项内涵界限含糊笼统的标准,难以具体量化操作执行。另一方面,在考核程序上,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又是一个自说自话性质的内部考核,并没有公务员服务对象即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如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考核的主要程序仅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在这种背景下,公务员考核基本上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正像此前媒体曾调查报道的,参与评定的人,也都是被评人,所以大

  伙都以“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友好姿态相互评定,一般不会评定别人为“基本称职”。

  这样一来,公务员法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无从谈起。针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条款,虽相对较为严格,但难以真正落实,最终出现无一人被解聘的情况,不足为奇。

  因此,要想确保公务员聘任制及其背后相应的公务员分类改革效果,真正畅通出口、有效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必须尽快完善考核机制的短板。否则,相关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成效,势必会大打折扣,甚至有换汤不换药之虞。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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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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