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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公务员换血案涉案协警一审被判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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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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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公务员换血案涉案协警一审被判1年2个月被告人潘某

温都记者 黄云峰

醉驾公务员()“换血”案一审有果。昨天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涉案协警有期徒刑1年2个月。庭审现场,被告人亲属的举动让人唏嘘——其母亲在旁听区倒地哭喊“该怎么办”,妻子冲进审判区交代丈夫“家里一切都好”。

母亲倒地哭诉,被告不断扭头回看

被告人潘某今年34岁,瓯海人,案发时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负责接处警和登记保管涉案血样。

昨天下午2时30分左右,宣判开始,身穿囚服的潘某被法警押进法庭。

此时,旁听席上一名妇女突然情绪激动,走到旁听区过道上,躺倒在地并不断哭诉:“我该怎么办,该怎么办……”站在被告席上的潘某不断扭头看看眼前的这一幕。法警见状,立即制止该妇女的行为。

事后,潘某证实,该名妇女是他的母亲。在随后的宣判中,潘某母亲坐在旁听席上,用一块手帕掩面而泣。

宣判过程中,潘某始终低着头,面无表情,眼睛直直盯着地面,几乎没有其他多余动作。

协警徇情枉法,血样“狸猫换太子”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5日晚,市区男子陈某驾驶宝马车途经锦绣路锦瓯桥附近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的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酒精含量为106.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之后,民警提取了陈某的血样。潘某作为当晚交警队值班协警,登记陈某血样后,将该血样保存在交警大队备勤室冰箱内,准备第二天进行血液鉴定。

当晚至次日凌晨,潘某多次接到陈某母亲王某电话。在明知根据酒精呼气测试陈某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潘某仍接受王某说情,通过值班电话及手机与其联系,商议换血事宜。

6日凌晨4时许,潘某离开大队值班室到交警大队门口,从王某处拿到她的血液样本,并于当日上午7时许,伺机偷出放在交警队备勤室冰箱内的陈某血样,在卫生间将陈某的血液与王某的血液混合稀释后放回。

当天下午4时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陈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只有20.7mg/100ml,属酒后驾驶。

由于陈某的血液被调换,致使陈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关键证据缺失,定案存疑,后经多方侦查补证,才得以认定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下午5时许,潘某接到交警队相关负责人电话后,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交代犯罪事实。

妻子冲进审判区,要和丈夫说几句话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整个宣判过程不到10分钟。结束后,当潘某被法警带离被告席准备走出法庭时,一名女子从旁听席上站起,快速冲进审判区,来到潘某身边。法警看见后迅速制止,该女子解释:“我是他老婆,想跟他说几句话。”

两人被拉开后,潘某一边走一边回头:“说什么,说吧。”潘某妻子冲潘某喊话:“家里一切都好……”

醉驾“副主任”被双开,其母被立案起诉

去年7月30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2500元。案发时,陈某为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代办中心副主任,公务员编制。据瓯海区纪委有关人士称,案发后陈某被停职,2013年10月24日被开除党籍,2013年11月6日被开除公职。

另外,陈某的母亲王某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目前已被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起诉。

对话被告人 我对不起家人

判决后,在鹿城法院羁押室,潘某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对自己所做的这件事,你现在有什么认识?”

潘某:“很后悔,当时不知道(做这个事)有这么严重。”

记者:“现在有什么警醒吗?”

潘某:“要多学习法律。”

记者:“看到家人这么伤心,心里有什么感受?”

潘某:“。”

记者:“1年2个月,对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想的?”

潘某:“有点重。”

记者:“要不要上诉?”

潘某:“这个我要跟律师谈。”

我对不起家人

对话法官 潘某是一名协警 为什么以徇私枉法罪定性?

记者:为什么以徇私枉法罪定性,而不是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来定性?

法官:此案中,被告人潘某同时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法律规定的“从一重”原则,意思就是,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构成两个罪名,哪个罪名更重,就以哪个来定性。两罪相比,徇私枉法罪较重,因此以“徇私枉法罪”定性。

另外,对于犯罪主体,之所以认定潘某属司法工作人员,是因为实施犯罪时,他是在从事公务行为。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一定要在编制内,只要他在司法机关从事公务行为即可认定。潘某就是利用负责交警队接处警和登记保管涉案血样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

记者:对潘某1年2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是如何做出的?

法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的法定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案中,考虑到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基于法律规定,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情节,依法作出此判决。

记者:你认为,发生此醉驾“换血”案,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法官:自醉驾入刑后,如果是公职人员醉驾,不但要受牢狱之灾,还要被免除公职。于是,就有人铤而走险,试图找关系求别人帮助,而帮助行为一旦实施,提供帮助的人就涉嫌犯罪。

在潘某一案一审开庭后,曾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对潘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性,而非“徇私枉法罪”。

该人士认为,潘某是协警,并非司法工作人员,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据规定,对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独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责,只有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才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而此案中,潘某的换血行为并没有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所以,对潘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来定性。

就此,记者昨天采访了此案经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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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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