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了福建省委某机关一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环节中分别取得第一名。正当辞掉工作的刘金星满怀欣喜准备入职时,却被电话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录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在考察环节中发现问题,该处理方式符合规定。(10月18日《京华时报》) 官方解释很含糊,所谓“发现问题”、“处理方式符合规定”,等于没解释一样,这样的解释如果能说得过去,就没有解释不了的“问题”,也就没有刷不下去的考生了。 即便说,公考招录规定中有“性格”考核这一项,性格与岗位确实存在匹配度的问题,只一句“性格不符合”还是太简单笼统了。性格上的“指标”本来不宜量化,再没有详解,这里面的随意性岂不太大了?官方称“由于纪律要求,不能透露不予录取的原因”,这就更令人费解;国家一直要求公考过程要透明,拒录原因有什么不能透露?不能透露的“纪律”又是哪款哪条规定的?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青海省保监局也曾以“性格内向”拒录一名考生,现在又来了“性格不合”,令人怀疑,这是不是“体检刷人”屡受争议并引发地震之后,某些人又发明了新的“刷人技术”?当然没有证据证明,以“性格”原因拒录考生存在舞弊问题,而正因为“性格判分”的不好质证、难以推翻,才更让人担心,这种判分方式如果站得住脚,公考刷人的随意性会大大增加,乃至没有边际说你性格不符合,你就不符合。并且,那种“符合规定”的一律式的高度抽象解释,分明是不可置疑的口气。如果没有一些规范、具体的考核标准,公考过程滥用权力、营私舞弊的可能性必将大大增加。 首先,性格因素可不可以成为公考中的一项内容,国家有关方面应该给出一个权威的说法。其次,如果某些岗位有考核性格因素的必要,那么对这项考核内容应出台相应的规范标准,而不能完全取决于招考方的“印象分”。性格符合的问题,并非绝对不可以量化,作为心理学科成分更大的“科目”,设定相应的考评项目和标准,是存在科学依据的,至少要比招考方的“印象分”手段科学得多。并且应由专业人士参与性格的考评打分。 而实际上,公考也好,人事领域中的很多事情也好,主要问题从来就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权力运行的不科学。权力运行如果不可以质疑、质证,权力相对人缺少申诉、救济渠道,那么权力的一个翻手覆手便可破解任何的“技术”;如果一句“符合规定”就可以打发任何的质疑,制度也好,操作程序的技术细节也罢,都是伪命题。 马涤明 (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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