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享受多重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
[发布者:yezi] | ||
相关阅读:
·俞敏洪:要为做人的使命感而活着
·GMAT考试作文题目的分数遵循什么样的评分标准
·课本常识性错误不断被发现 人教社:目前没问题
·多年后“哈利”长发别致造型与“罗恩”重聚
·2014年北京高招体育专业4月12日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