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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史上的今天:教育多重税收优惠通知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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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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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享受多重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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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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