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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进一步细化学生安全自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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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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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进一步细化学生安全自护教育

漫画/高岳

  “你是否参加过学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自护教育活动?”

  “当你发现身边有不安全因素时,是否及时告知家长或老师?”

  “你认为安全自护方面的知识重要吗?”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北京市西城区团委近期联合开展了一项针对中学生安全自护教育状况的课题研究,上述问题就是问卷调查内容的一部分。参与此次课题研究的有关专家表示,目前中学生的安全自护意识和水平并不能令人完全放心,立法应进一步细化对学生安全自护教育的规定。

  八成学生认为安全自护教育重要

  据了解,本次问卷调查选取了北京市西城区的5所中学,涵盖了普通学校和重点学校,包括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高中一、二年级以及职业高中一、二年级的学生。其中初中生占46.8%,高中生占37.6%,职高生占15.6%。在给学生发放问卷的同时,对参与调查的学生家庭和学生所在学校也分别发放了家长问卷和教师问卷。

  调查结果表明,近八成的父母表示“非常关心”孩子的人身安全,四成多的父母表示“经常”给孩子讲安全自护方面的知识。

  “尽管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在家庭教育环节中,经常给孩子讲授相关知识的家长比例却不足一半。”参与课题研究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陈晨博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调查结果显示,有7.1%的家长从未给孩子讲过安全自护知识。“虽然这一比例不高,但至少说明有一小部分孩子不能从家庭中获得这方面知识的补给。”陈晨说。

  此外,有53.4%的中学生表示主动学习过安全自护方面的知识。认为安全自护知识非常重要的比例达到56.2%,认为比较重要的比例达到29.3%,两者合计达到85.5%。学校仍然是学生获得安全自护知识的首要渠道,其次是家庭,而电视媒体成为位列第三的传播自护常识的途径。

  维护校园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中学生知道“110”、“120”、“119”这三个电话号码的作用,但青少年服务热线“12355”的知晓率却很低,仅为15.7%。在公共场所内,有41.8%的学生表示会经常注意各种警示标志,有50.5%的学生表示偶尔会注意警示标志,还有7.7%的学生表示从未注意过警示标志。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学生们非常关注自己周边的安全因素。有55.2%的人表示,他们经常从新闻报道中听到关于少年儿童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

  为了解校园的安全状况,研究人员还罗列了几种情况让学生选择一些不安全因素在校园中是否存在。通过对比,研究人员发现,“高年级同学欺负低年级同学”和“校园里有学生组成的小团伙”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6.6%和31.5%,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时有发生,占20.2%。“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到学校”和“学生模仿电影中的暴力情节”情况也占有一定比例。

  “以往研究显示,在学校更可能成为被欺负对象的孩子包括:刚入学的新生、身体有缺陷的孩子、学习很好但身体瘦弱的孩子、自卑的孩子和贫困家庭的孩子。要解决学生欺侮和校园暴力的问题,需要家长、学校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陈晨说。

  安全自护教育尚缺乏实质性指导

  通过假设一些危险情境,研究人员发现学生们已经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应急措施。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对地震火灾、煤气泄漏等“大事”的处理办法表现出更高比例的知晓率,这大概与学校和家庭更加注重这方面教育有关,37.9%的学校表示经常组织应急自救的安全演练。

  陈晨指出,近些年,媒体不断报道重大安全事故,产生强烈社会影响力,使得公众对这些大事尤为关注,在这方面对孩子的安全自护教育也比较重视。但与此同时,在一些看似身边的“小事”上,学生们的处理能力却不让人乐观。比如当发现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泄露时,表示“不知道怎么办”的比例为25.3%,表示“说不清”的比例为14.4%,而这些“小事”却往往可能对孩子们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很关注大灾大难的逃生自护教育和演练,但有时往往忽略了身边的细节问题。”陈晨说。

  陈晨指出,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中学生对于自护知识的掌握仅限于表面化的一些知识,家庭和学校都没有形成对学生自护知识的系统教育,自护教育的内容是零散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该法还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陈晨表示,法律虽然规定要对孩子进行安全自护教育,但对于如何进行安全自护教育尚缺乏实质性的指导和具体条款。

  “不同年龄和性别的未成年人对危险的感知程度是不同的,从长远来看,相关法律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性别和年龄对自护教育的内容进行细化。”陈晨说。

  与此同时,陈晨表示,就目前来说,如果现阶段在法律层面无法做到细化安全自护教育,至少可以从学校的层面做起。学校可以通过开发校本教材的方式或者学科渗透的方法,将自护理念和具体做法传授给学生。(记者 朱磊)

  (法制日报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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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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