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河某房地产公司因使用“北大附中将入驻该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的宣传语,被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的诉求,判决该房地产公司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 大学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却不得不去面对市场上的各种“傍名牌”行为。清华大学(招生办)就曾在2006年获得了中国高校中的第一枚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清华)”,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类别上。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的作用就是让消费者认牌购物。为了更好发挥商标的区分作用,各国均建立起商标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层面来保护商标权。 保护商标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社会中“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泛滥。商标虽然是标记,但是它的本质在于蕴藏在这个标记后面的商誉,体现的是消费者对厂家、商家的认可和赞誉,承载着消费者的评价。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山寨”行为仍较为普遍,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也影响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典型的案例如“北大状元”牌拖鞋、“清华小博士”牌音箱、“復旦纯”牌空气净化器等。 我国商标法第13条是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申请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适用前提在于,权利人寻求保护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或者初步审定。至于第13条中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条款,虽然可对权利人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但一方面要求该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只能是在同类商品上给予保护,门槛过高且力度不足。因此,权利人在寻求商标保护时,最好是自身的相关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而且注册后经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对自身越有利。 因此,在寻求商标保护的意义上,大学将其校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就具有了正当理由。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一种评奖活动,而是商标保护措施,是在商标评审、司法审查和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个案认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学将其校名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维权活动,不仅仅是维护大学利益,还净化了大学教书育人的整体环境,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陈志兴) (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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