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前夫贾先生再婚对象是家境殷实的“富婆”,前妻王女士将贾先生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女儿的抚养费翻番。昨天,法院作出判决,酌情提高了抚养费。 王女士与贾先生于2009年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王女士扶养,双方约定贾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800元,女儿大学毕业前的教育费与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王女士说,女儿参加了英语、古筝、舞蹈、画画等兴趣辅导班,贾先生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女儿的日常开支,并且贾先生再婚后的妻子是“富婆”,生活很富有,根据其经济实力,应每月给付女儿1600元抚养费。 贾先生辩称,自己只是普通工人,月收入只有4000余元,前妻提到的兴趣班费用,不是学历教育花费,不属于抚养费支付范围,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贾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已不能满足女儿日常生活所需,但王女士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贾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介绍,抚养费标准主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此外,根据199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抚养费数目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20%到30%支付。“高收入不等于支付高抚养费,应主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刘铭说,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明显提高,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提高抚养费这一诉讼请求。“特别是再娶‘富婆’、再嫁‘金龟婿’这种情况,很难举证再婚对象的实际收入,法院也不会采信这种‘证据’。”(高健 张明星) (北京日报 高健 张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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