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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公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 促教育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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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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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浙江省教育厅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上有了大动作: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应纳入交流范围。

  据浙江省教育厅方面介绍,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是社会的强烈呼声,是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浙江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

  此前,浙江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已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教师校长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教师交流采取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学校推荐交流和个人申请交流相结合方式。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县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说,推进教师校长交流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着力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二是坚持改革循序渐进。

  “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每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能有更多的优秀教师,让每个教师都能获得更多的锻炼机会,让每个学生不因学校远近、不因家庭地位高低、不因钱多钱少都能享受到优秀教师的教诲,使浙江教育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教育满意些、再满意些。”刘希平说。

  据悉,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浙江省教育厅决定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评估以及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重要指标;同时还要求各设区市在今年下半年选择1-2个县(市、区)组织开展试点,并于12月底前制订出台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办法,明年在区域内全面组织实施。(记者 江耘)

  (中国新闻网 江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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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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